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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新观点:应该取消“社区养老”的提法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所设计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三种养老方式。所谓“社区养老”是指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非空巢家庭中的半失能老人,家人白天上班时间将老人送到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晚上再回到家中由家人照料的一种养老方式。无论是“9073”计划还是“9064”计划都赋予了“社区养老”的重任,并在实际执行中由政府倡导、多部门投入巨资建设了大量的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区养老”。但从现实实践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量闲置,“社区养老”所占比重根本达不到6%或7%,半失能老人真正来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接受日间照料的寥寥无几,所占比重几乎为0%;目前已有许多养老专家认为“9073”、“9064”应该归结为“9901”(即1%的机构养老,99%的居家养老)。济南大学朱孔来教授的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研究团队认为:现行“社区养老”的设计不“周全”,“社区养老”不能作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一种独立的养老方式,应该取消“社区养老”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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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社区养老”提法的主要依据,除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量闲置浪费外,还有以下几点:
1.现行“社区养老”的设计不“周全”。现行“社区养老”主要服务对象为非空巢家庭中的半失能老人,服务方式为日间照料,但非空巢家庭中的半失能老人这一群体真正来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接受日间照料的寥寥无几,导致大量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闲置浪费。目前部分已充分利用的设施主要用于活力老人聚集娱乐,实际上成为社区老年人娱乐活动的场所,没有发挥出“社区养老”主要服务半失能老人的基本功能。同时这一养老方式也不能解决独居及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半失能的独居及空巢老人白天可以在社区养老设施接受日间照料,但晚上无法接受家人的照料)。另外,非空巢半失能老人即使工作日白天能到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接受日间照料,但晚上及休息日还要依靠家人的照料(这就变为家庭养老或居家养老)。基于此,“社区养老”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养老方式。
2.目前社会上对“社区养老”概念和内涵的理解有一定差异。多数人将“社区养老”理解为半失能老人白天在家人上班时被送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所得到的日托服务;也有人认为“社区养老”除日托服务外还应包括为老人提供的上门服务以及社区提供的其他服务。但多数人认为,上门服务属于居家养老的范畴,至于社区提供的其他服务由于多数是公益服务,属于“社区老年人服务”范畴。我们认为,持上述观点的人实际上混淆了“社区养老服务”与“社区老年人服务”的概念。既然人们对“社区养老”概念和内涵的理解有“歧义”,说明“社区养老”的提法是不严谨的。
3.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化是一个“伪命题”。就目前社区养老设施资源配置状况而言,设施由政府建设并无偿供给,托管运营又“不正常”难以形成市场竞争且又要求基本公益化服务,因此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化是一个“伪命题”。实践也充分证明,单纯搞社区养老服务很难市场化,不能市场化就很难产业化,“社区养老”在市场化养老服务体系中就不可能占有较大“份量”。
4.“社区养老”不能脱离“居家养老”而独立发展。从理论上说,“社区养老”应该与居家养老相互支撑、密不可分,二者应同步融合发展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理由是:居家养老要实现迅速上门服务必须在社区建立护理工作站作为依托,社区护理工作站只有同时开展日间照料为核心的“社区养老”才能有范围经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普遍较小,如不同时开展市场化的居家养老而单纯开展所谓“社区养老”难有经济效益。因此,从理论上说“社区养老”也不能单独存在,应该将“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合并为居家社区养老,或者把“社区养老”理解为居家养老的组成部分一并称之为居家养老。
综上所述,在现实养老服务中不能单独开展“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不能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的独立养老方式,应该取消“社区养老”提法。
取消“社区养老”提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纠正在社区为老人服务均为公益服务的思想,厘清市场化的“社区养老服务”与公益化的“社区老年人服务”的区别,真正把半失能老人在社区的日间照料服务作为居家养老的补充,作为市场化、产业化服务来对待并进行市场化、产业化运营;另一方面有利于让人们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仅仅是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时使用,更重要是以此为依托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再一方面有利于从市场化角度更好地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促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资源共享并优化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济效益。
当然,取消“社区养老”提法,并非不提倡在社区为老人提供公益服务,公益服务由当地政府、社区居委会、志愿者或社会组织来承担,这与市场主体提供的市场化、产业化服务不是一回事且不相矛盾。我们认为,社区老年人服务应分两个“板块”,一个“板块”是由市场主体提供市场化、产业化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方面服务,可以营利;另一“板块”是由当地政府、社区居委会、志愿者或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的“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等方面服务,不能营利。当然有些公益服务项目如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助老大食堂”等交由市场主体提供并由政府购买市场主体的服务来实现,这样就实现了公益服务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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